建设部:关于表彰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颁发“时传祥奖”的通知

来源: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我国环卫行业产业化、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群众对环境卫生的要求不断提高,广大环卫工作者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发扬不怕脏、不怕累的“时传祥精神”,为创造优美清洁的城市环境、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优秀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建设部将在今年召开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会议上对环卫行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并颁发“时传祥奖”。现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2、积极推进环卫行业改革,成效明显。

  3、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计划落实,措施得力,环卫工作成效显著。

  4、重视和加强内部组织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5、无拖欠职工工资以及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现象。

  6、对有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行为或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不参加评选。

  (二)先进工作者推荐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环卫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在群众中享有较高赞誉和威信。

  2、发扬“时传祥精神”,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抗击“非典”等工作中不怕牺牲,勇于奉献,表现突出。

  3、努力学习、运用现代科技知识,刻苦钻研业务理论,积极探索环卫改革和发展新路,对推动本地区环卫工作发展起到较强的带头示范作用。

  4、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以及在推进环卫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

  5、从事环卫工作5年以上。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

  先进集体,从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环卫企、事业单位,从事环卫工作的基层班组(队)中经推荐评选。

  先进个人,从从事环卫清扫保洁、中转运输、垃圾处理,以及物业保洁等工作的工人,基层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干部中经推荐评选,以一线工人和班组(队)长为主,领导干部总体比例不超过20%。

  10个先进集体标兵,从评选的先进集体中选择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中评选。

  10位先进工作者标兵,从评选的先进工作者中选择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个人中评选。

  三、申报和评选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分配名额(附件1)和推荐条件,组织各城市(区)申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城市(区)申报的集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及工作业绩等进行初审,填报推荐表(附件2、3),一式三份,审查盖章后报建设部城建司。

  3、建设部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审查批准全国环卫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并根据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评选出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10个“先进集体标兵”和10个“先进工作者标兵”。

  四、其他事项

  各城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在7月31日之前完成初评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8月31日之前完成初审推荐工作,并将推荐表报建设部城建司。

  联 系 人:城建司市容环境管理处 袁江、蔡宏亮

  联系电话:010—58934756,58933434

  传  真:010—58934664

  地  址:(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附件:1.全国城市市容环卫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国城市市容环卫先进集体推荐表

     3.全国城市市容环卫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全国城市市容环卫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 额分配表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先进集体推荐名额

先进个人推荐名额

1

北京

2

5

2

天津

2

5

3

河北

2

5

4

山西

2

5

5

内蒙古

1

3

6

黑龙江

2

5

7

辽宁

2

5

8

吉林

2

5

9

山东

2

5

10

江苏

2

5

11

上海

2

5

12

安徽

2

5

13

浙江

2

5

14

江西

2

3

15

福建

2

3

16

河南

2

5

17

湖北

2

5

18

湖南

2

5

19

广东

2

5

20

广西

2

3

21

海南

2

2

22

云南

2

3

23

贵州

2

3

24

四川

2

5

25

重庆

2

5

26

西藏

1

3

27

陕西

2

3

28

甘肃

1

3

29

宁夏

1

2

30

青海

1

2

31

新疆

1

2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