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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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环境卫生行业科技进步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环卫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成果创新与应用,促进环境卫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发起设立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国科发奖〔2017〕196号)及《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奖〔2023〕11号),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结合环境卫生行业和学科技术创新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科技创新与科技应用。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四条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受理、评奖和授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发起、设立并承办。
第六条 设立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顾问若干名。奖励委员会委员由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相关负责人和行业知名专家等组成,每届任期3年。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或修改评奖有关的管理规定;
2.聘请具备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
3.审定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4.对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奖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5.为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6.研究、解决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设立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由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是奖励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向奖励委员会和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负责,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相关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登记整理和形式审查、
承担评审会议会务工作、处理异议以及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 他事宜。
第八条 设立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每年从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
评审专家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分专业评审组。评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2.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3.对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4.对完善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长期从事环保技术研发、应用工作,具有公正、公平、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有能力全程参加评审会议;
3.具有被评审技术成果所属专业领域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4.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条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下设科技成就奖、科技进步奖等子奖项,其奖励对象如下:
(一)科技成就奖
能够推动环境卫生及相关科技领域科技发展,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环卫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技术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候选人。
(二)科技进步奖
在环境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工艺、材料、产品与装备、标准等。
第十一条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每2年开展1次。
第十二条“科技成就奖”获奖数量不超过该子奖项申报总数的20%,授奖人数应不超过10人。“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对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推动作用,或取得特别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以授予特等奖。其中,一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该子奖项申报总数的12%,二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该子奖项申报总数的23%。
授奖项目奖励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额为: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十三条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参评条件如下:
1.科技成果具有创新性,能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2.推广应用后可取得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如下:
(一)科技成就奖
在环境卫生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二)科学进步奖
一等奖:在环境卫生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二等奖:在环境卫生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在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领导下,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评奖程序包含通知、受理、审查、初评、评审、公示和公布等环节。
第十六条 通知。通过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渠道发布通知。
第十七条 受理。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须填写《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准备相关附件,原则上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省级及地级市环卫主管部门,全国性或省级协(学)会,有关大专院校,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机构等推荐单位在《申报书》中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
申报要求:
1. 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有效,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被取消参评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
2.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申报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3. 申报成果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行业发展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4.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5. 申报单位应填写不涉密承诺书,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争议和国家安全的不得申报。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被提名或推荐。
第十八条 审查。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查申报资料的形式。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要求申报人或主要完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补正,逾期不补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初评。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进行初评。
第二十条 评审。初评通过后,由评审专家小组进行评审,按照奖项设置分别评出相应奖项,并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职权,并对评审过程予以保密。评审中如有涉及与评审专家本人有关的项目,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示与异议处理。奖励工作办公室通过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拟授奖项目名称、等级、单位及人员进行公示,接受业界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奖励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异议后,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奖励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组织评审专家重新评审),给出异议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布。奖励委员会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推荐获奖个人或项目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发布公告。
第二十三条 颁奖。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向获得“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授奖前应当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评奖工作不收取参评单位或个人费用,评奖所需的专家费、资料费、场地费、证书制作费等相关费用由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承担。如需对参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往返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参评单位承担。
第五章 奖励应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获得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先进科学技术和应用项目,经获奖者同意后,适时在官网或公众号发布与展示,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对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第二十七条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八条 授奖后,如发现获奖个人或单位有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奖励委员会将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