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秘书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会业务培训活动的开展,保证培训工作依法、依规、合理、有序开展,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培训课程和培训流程有效推动环卫行业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提升,促进新时期环卫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我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办法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条 加强对环卫行业各领域发展现状与趋势、人才状况与发展需求的分析,结合我会实际,深入研究业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课程设置、师资力量、行业作用和社会效益等,提前制定合理、可行的阶段性培训计划,作为实施的依据。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训对象,指我国境内环卫行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行业协(学)会的管理、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人等。
第五条 培训范围包括环卫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管理模式与方法、技术工艺、设施设备、操作技能等,涵盖环卫行业各相关领域。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和人员情况,采取我会秘书处组织、分支机构组织以及我会与相关单位合作组织等多种方式,开展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培训。
第七条 由我会秘书处组织的培训,主要结合行业发展方向、热点痛点以及我会阶段性工作重点,以宣贯国家最新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相关标准、重点科研与实践成果、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为核心开展培训。
第八条 由分支机构组织的培训,侧重根据环卫行业各细分领域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开展面向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培训,并接受我会的全过程指导与管理,由我会秘书处负责领导实施。
第九条 我会与相关单位合作组织培训,是在做好阶段性培训计划的基础上,充分合理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培训,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推进对环卫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的广度与深度。合作单位组织培训,须经我会批准并接受我会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条 积极开展全国性、地域性、针对特定单位的行业培训,结合实际组织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培训,不断探索信息化时代的信息传播与资源共享模式,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和信息化手段,丰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第四章 实施过程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培训,应在全面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对象与规模、拟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形式、培训大纲与学时设置、授课教师、授课教材与参考资料、考核方式、收费标准、证书内容等。
第十二条 由分支机构组织实施的培训,应在培训前至少30日向我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并提供培训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由合作单位组织实施的培训,应在培训前至少30日向我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并提供培训方案,我会对合作单位的基本信息、信用情况、行业经验和组织培训能力等进行审核,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合作单位须严格按照我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并接受我会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 培训过程应严格执行前期方案报审、中期过程监管、后期归档备案的程序。培训过程要按照确定的方案进行,不得压缩学时、随意变更师资和考核方式等;培训结束后,及时整理总结相关情况和材料(包括通知、参加人员名单、通过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总结、收支情况等),并报我会秘书处存档备案。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弥补成本、略有盈余、自愿参加的原则,参考培训举办地的市场价格和消费水平,根据培训对象与规模、培训内容与时长等,做好支出预算,研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相关规定和我会章程与财务制度进行收支。由我会秘书处或分支机构组织实施的培训,所有收支纳入我会财账,统一核算;由我会批准的合作单位组织实施的培训,应按照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支出预算进行收支,并接受我会的监督。
第六章 证书发放
第十七条 培训证书样式由我会秘书处统一设计、统一编号备案,只供我会和我会认可的合作单位组织实施的培训使用。
第十八条 由我会秘书处或分支机构组织实施的培训,证书中培训单位处加盖我会公章;由我会批准并监管的合作单位组织实施的培训,证书中培训单位处加盖合作单位的公章。
第十九条 未经我会批准而自行组织的行业相关培训,与我会无关,且不得使用我会名称、标志和证书样式。未经批准使用我会名称、标志和证书样式,侵犯我会权益、对我会声誉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我会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17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