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将立法禁止废弃灯管等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来源:千龙网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提出,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属于具有腐蚀性、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目前分为46类479种,一般根据产生来源不同分为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化学品、药剂,日常工作生活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
2017年,北京市共产生工业企业危险废物12.69万吨,医疗废物3.68万吨,全部得到无害化处置。机动车维修和实验室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缺乏有效监管,环境风险较大。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危险废物回收设施,分类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针对机动车维修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缺乏有效监管,环境风险较大,《条例》提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标识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电池的危险特性;废旧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公告消费者通过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等渠道,交由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废旧电池回收网络,通过售后服务、维修、拆解等渠道回收废旧电池,定期发布回收信息。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实行产品编码,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