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发布,201811日起正式施行。为青岛市容市貌治理和环境卫生提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分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六章,共计64条。

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城乡接合部、区划接壤地带等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区划分不清、责任人无法确定的问题时有发生,极大影响了该市市容环境的整体提升。《条例》明确了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划分及责任要求等内容,从根本上解决推诿扯皮等问题。《条例》规定,对于责任区划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报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的,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

严禁乱贴乱画行为。为彻底解决居民楼院、道路广场、桩杆亭体上的各种“小广告”;问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用于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方便市民群众发布公益性、服务类、求职求购类信息,加强对“小广告”的规范管理。

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市级部门不再承担大型户外广告审批职责。《条例》规定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5种情形:同时规定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条例》加强了对招牌(即俗称的门头牌匾)管理,规定:招牌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

《条例》规定: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标准;设施可以合并设置在同一桩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并设置。禁止占用道路新设信息亭、报刊亭、早餐亭、彩票亭和自助银行亭等设施。已经设置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并在许可期限届满后拆除。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厕位,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标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停用。未免费开放或者擅自停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对免费开放的内部厕所,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指示牌,并予以适当补助。

实施垃圾分类管理。该市作为计划单列市之一,2020年底前先行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条例》规定: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全过程运行系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居民生活产生的大件废弃物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投放到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集中堆放点。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交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