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证照、印章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秘书处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证照、印章的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办理、使用和保管证照、印章,促进各项工作健康有效开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证照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照。
第三条 本会印章包括协会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分支机构印章等。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综合事务部是证照、印章管理的职能部门,应依据民政部、公安局、税务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证照、印章的相关手续,包括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以及保管、登记、备案等。
第五条 证照、印章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与相关文件和材料一起,由综合事务部妥善保管。
第六条 使用证照、印章,经办人须向本会秘书处相关联系人提交申请或有关材料,经审核和驻会副会长(秘书长)批准后,由综合事务部协助办理,并做好登记和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翻动、复印、使用、带出或外借本会证照、印章。
第八条 证照、印章不得损坏、丢失。如发生损坏或丢失,除应立即向驻会副会长(秘书长)报告外,应立即与发证机关或印章备案机关联系,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证照、印章进行各种担保。
第十条 证照、印章及相关材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证照应同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严禁伪造、私刻、虚假使用证照和印章,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17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