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合肥生活垃圾处理费随用水量计价征收
来源:《合肥晚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多少,怎么收?近日,合肥市政府印发了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将执行新的标准。《办法》规定,居民按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随水费同时征收;建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3‰征收;市、区级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属财政供给的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中央和省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单位,驻肥部队,制造业、批发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及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和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按22元征收。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学期2元征收;交通运输业(客运)按座位数,每座位每月0.5元征收;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者按占地经营2平方米为一个收费单位,每一个收费单位按每月3元征收,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征收。餐饮摊群点按每摊位每月3元征收。
除此以外,凡在合肥市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生活垃圾的行业和单位一律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对于城市低保户,在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后,采取货币化直补的方式,每户每月3元,市民政部门按季度随低保金发放。法律法规规定减免以及国家、省、市给予政策扶持的行业和单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困难的,可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适当减免。
城管部门和各代征部门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量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将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摘编自《合肥晚报》(2019.1.4)